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 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立足审判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妥善审理化解各类服务消费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到一年“3·15”,本期专刊征集全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能否请求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2019年6月6日,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超市以单价2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支付价款5800元。之后,王某某就所购买两瓶贵州茅台酒存在瑕疵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进行投诉。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两瓶贵州茅台酒进行辨认(鉴定)。2019年6月11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产品辨认(鉴定)表,确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王某某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支付价款10倍即惩罚性赔偿5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经营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系“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对经营明知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方面同时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仅举证证明了其所购买的两瓶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却没有举证证明两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大武口区某超市对这两瓶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主观认识上是明知的证明。王某某的举证证明行为未完成,不能证明其主张待证事实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关于支付10倍即惩罚性赔偿的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的案例。
该案中,消费者以其所购买的两瓶贵州茅台酒系假冒产品提起诉讼,要求食品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对经营明知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方面同时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对此其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不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